院学字〔2019〕9号
新乡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按期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二年级以上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申请学年及上一学年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及格课程,无留级、降级、跟班试读等学籍变动现象。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奖励金额和名额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条 奖励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由省教育厅具体下达指标。
第四章 评审
第九条 学校成立新乡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副校长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各学院成立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书记、副书记任正副组长,成员由辅导员老师组成,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评审领导小组主持预备会,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有关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按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公开评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将推荐人选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新乡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工作小组对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三)形成评审报告。评审工作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评审委员会汇总各评审工作小组的评审意见,提出本校当年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讨论形成评审报告。
(四)审定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布评审结果。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将推荐人选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一条 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上报的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
(二)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初评和审核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学院初评结果公示之日内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及时做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直接向评审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十六条 各学院报送国家奖学金名单需经学院书记签字,并加盖学院行政公章;学校评审委员会在审查中发现有不合格者,取消评选资格。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内和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新乡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校学字〔20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