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学院奖学金评审办法
2024-09-20 08:55   审核人:   (点击: )

新乡学院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我校人才培养工作奠定良好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三条 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种类

第四条 新乡学院奖学金设置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综合奖学金适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突出,综合素质优秀,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单项奖学金是适用于奖励在科技或学科竞赛、学术研究、科研创新、文艺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第三章  评审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五条 申请奖学金者应首先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

(二)集体观念强,尊敬老师,团结同学,专业思想牢固,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高;

(三)依法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义务,学年内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四)在评奖年度内学习成绩单科及以上无不及格现象(申请单项奖学金者除外)。

第六条 综合奖学金评审条件:

(一)各学院根据综合测评成绩,从高至低择优推荐候选人;

(二)综合测评成绩包括当学年所修课程考试成绩和素质测评成绩。其中课程成绩占70%,素质测评成绩占30%,素质测评包括班级民主评议、年度内各项获奖、获得专业资格证书、参加集体活动、体育锻炼、学术研究、专业创作、科技创新与社会实践等项目,各项目占比可由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学习阶段适当调整。

(三)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居年级(专业)前25%

第七条 单项奖学金评审条件:

在评奖学年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单项奖学金:

(一)参加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或省级及以上政府委托市厅级以上职能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竞赛中取得省级一等奖(含)以上奖励或级别相同荣誉。或者参加各学科专业学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竞赛中取得一等奖(含)以上奖励或级别相同荣誉。或参加在高校中普遍认可的、影响力较大的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竞赛中取得省级一等奖(含)以上奖励或级别相同荣誉。

(二)撰写学术专著、学术论文者(限第一、第二作者);

(三)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科研项目主要参与人(地厅级限前5名)

(四)国家发明专利的项目主要参与人(限前3名)

(五)其他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贡献并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六)以上各竞赛活动、专著论文、项目、专利等必须是以新乡学院为单位取得;同一项目就高奖励;学校已经对学生进行过相应奖励的项目,不可再次申请此项奖学金。

第八条 各种奖项的评选比例及奖励金额:

(一)综合奖学金每学年2000元/人,按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5%进行奖励;

(二)每年学校划拨10万元经费用于单项奖学金:

1.竞赛类奖励标准:国家特等奖奖金1200元/项;国家级一等奖(或者第一名)奖金1000元/项;国家级二等奖(或者第二名)奖金800元/项;国家级三等奖(或者第三名)奖金700元/项;省级特等奖600元/项,省级一等奖(或者第一名)奖金500元/项;

2.学术专著、论文奖励标准:参与编写学术专著奖励处1000元/部;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奖励800元/篇;在CN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的100元/篇。第一作者按项目奖励标准进行奖励,第二作者按第一作者的1/2奖励;

3.参与科研项目的按项目级别给予科研立项奖励:国家级奖励1000元/项,省部级奖励800元/项;地厅级奖励400元/项项目主持人按项目奖励标准的1/2进行奖励,其他参与人按主持人的1/n奖励(n为名次);

4.获国家发明专利的项目,奖励1000元/项;第一发明人按项目奖励标准的1/2进行奖励,其他参与人按第一发明人的1/n奖励(n为名次);

5.其他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贡献并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均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6.学生以团队形式参加以上各类项目的,按项目进行奖励,团队成员具体获得金额,由团队负责人根据各成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学生个人参加以上各类项目的,按名次予以奖励。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九条 学生处统一组织协调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励工作,根据本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单位的评选工作;负责制定年度奖励方案、备案、表彰等有关工作。

第十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安排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即9月-10月)进行。

第十一条 各类奖学金由各学院组织评选,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院奖项评选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由个人申请、民主评议、组织推荐、学院评审小组评议决定最终人选。并在评选单位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第十三条 学生处对各学院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学校予以表彰,同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学生处设立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励工作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专门受理学生对奖励工作的意见。在各种奖项的评选过程中,一旦发现有作弊行为,将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同一学年内,新乡学院综合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但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奖学金评审奖励办法》(院学字〔2017〕1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新乡学院学生处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点此查询              邮箱:xxxyxsc@126.com          
   
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