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学院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使用细则
院学字〔2019〕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开行豫发〔2012〕16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是指每年年初,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称“河南分行”)以核算时点为准,确定到期贷款范围,对我校本核算年度(指上年1月1日至上年12月31日)的到期合同回收的本息及以往核算年度到期合同在本核算年段回收的本息进行分类核算并给予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河南分行的奖励资金拨付至我校核算账户后,由学校财务处设立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专项账户,专项用于学校风险补偿及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专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促进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
(四)奖励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的具体用途。
(一)奖励资金的30%作为风险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年度催还利息工作奖励以及弥补学生因死亡、丧失劳动能力、面临特殊困难等原因而确实无力归还贷款所形成的损失。
(二)奖励资金的30%用于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直接经费支出,具体包括: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工作交流、通讯交通、设备购置、办公消耗、“诚信校园行”、“诚信中原行”活动等日常业务支出。
(三)奖励资金的30%用于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直接经费支出和考核优秀学院奖励支出,具体使用办法按当年贷款人数人均分配到各学院,主要用于、宣传教育、通讯、办公消耗、“诚信中原行”活动等日常业务支出。
(四)奖励资金的10%用于有助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开展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本核算年度的到期合同回收的本息及以往核算年度到期合同在本核算年段回收的本息进行分类核算。凡是在本核算年度违约率低于7%的学院(含7%),学校给予奖励。凡是在本核算年度违约率高于7%的学院,学校不予奖励。在本核算年度违约率高于14%的学院应分担上缴的违约资金,分担资金的60%由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学院经费支付。以往核算年度到期合同的逾期本息由各学院继续催收,回收资金将实施二次奖励,具体核算规则另行规定。
第七条 奖励资金使用的审批、报销程序。
奖励资金由学生处依据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奖励资金的使用按照《新乡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三章 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学校财务规定执行,强化资金管理。
第九条 学生处负责对各学院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如发生违规情形,将暂停或扣减风险补偿金奖励。
第十条 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接受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分行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奖励金奖励资金使用细则》(校政字〔2016〕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