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考期间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6-06 08:25   审核人:   (点击: )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考期间学生管理

工作的通知

相关学院:

2021 年高考即将开始,为进一步做好高考期间的学生管理工作, 将相关工作强调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教育预防

要充分认识高考期间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提高认 识、责任到人,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严格高考期间的学生管理,进 一步向学生宣传相关政策,坚决杜绝高考替考事件的发生。

二、加强管理,强化制度落实

1.高考期间,一般不允许学生离校。确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离校的, 须经学院核实原因后,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审批,并及时 将已审批离校的学生信息上报学生处备案。原则上,谁批准谁负责。

2.高考期间,无论学生是否有课,学院须对学生进行逐一考勤点 名,确保准确掌握每名学生信息;对在校外实习的学生,学院须安排 实习指导教师及时掌握实习学生信息并上报学院。

3.高考期间,学院要安排专人与请假离校学生、在外实习学生、 休学学生等不在校学生保持联系,各场次开考时,须与学生视频确认 其没有参加高考考试。

4.高考期间,实行“零报告”制度,学院 6 月 7 日、8日上午 9:30、 下午 15:30 前,须上报本学院当日信息摸排情况(通过钉钉“工作报告 —专项工作报告”上报)。对于高考期间未经请假离校的学生,一经发 现,须立即上报。

5.学院要与学校一同做好高考舆情信息的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 发现可疑线索及时上报学校。

三、明确责任,严肃法规法纪

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由于管 理不严造成高考期间替考舞弊等,学校除追究替考者责任外,将严肃 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 处理的规定

      新乡学院学生处

     2021 年 6 月 6 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

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 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 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 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 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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