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家庭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出具相关工作的通知》(教办资助〔2018〕407号文件),2016年教育部、教育厅先后下发文件,明确规定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一级民政部门出具(加盖公章)即可,不得再要求学生提供户籍所在地村(街道)、乡镇、县三级民政部门都盖有公章的贫困证明。出具“三级证明”既不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政策规定,也增添了学生和家长的负担。
各学院在今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不得再要求学生出具“三级证明”,切实落实好教育部、教育厅相关政策。现将通知转发给大家(见附件),请认真学习领会,并遵照规定执行!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