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学字〔2017〕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按期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申请学年的上一学年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态度端正,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生活习惯(如吸烟、酗酒)及高消费现象(如添置高档生活、娱乐用品及高档通讯工具等);
(六)同等条件下,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七)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的家庭困难。
第三章 资助比例和标准
第五条 资助名额:资助名额占学生总数的20%左右。
第六条 资助标准:共分为三档,具体标准定为每生每年2000—4000元,资助档次及金额按资助名额而定。
第七条 资助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由省教育厅下达。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认定工作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各学院依照《新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院学字〔2017〕16号)文件要求,由院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院认定工作组)和年级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与条件,按照认定程序,确定本年级或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二)年级或班级评议小组组织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填写《新乡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获得助学金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公示5天,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及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一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后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新乡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核审批,最终确定资助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发 放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按十个月平均发放,发放时间从认定的下一个月开始。
第十三条 学生在享受国家助学金期间如发生了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当月中止其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一)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发生休学、留级、降级、跟班试读等学籍变动者;
(三)在申请及审评中弄虚作假者。
其中,在申请及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追回已发资助资金外,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校学字〔2015〕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