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贷款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家长:
您好!
您的孩子 在校期间享有国家助学贷款,金额 元。
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学生在校期间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自付贷款利息应于毕业的当年7月1日起计付,每年利息结算一次(结息日为当年的12月20日),合同到期日归还贷款本金和剩余的利息,但至今您的孩子还存在没有偿还利息的现象,已造成违约,这将给他(她)以后的生活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并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学生造成逾期贷款,将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收取利息(加收30%的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的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借款学生的违约情况;
5.通过法律程序催还贷款本息。借款学生违约致使贷款银行采取诉讼方式追偿贷款的,诉讼费及追偿违约贷款本息的其他费用全部由违约学生承担。
请您督促您的孩子及时还款付息。偿还利息可以通过存入发放贷款时的农行折(卡)等待银行每月20日的自动扣划;若折(卡)处于休眠状态,也可以通过提供贷款合同编号到农行代理网点以现金方式还息。
谢谢您的合作!
咨询电话:0373---3682380
新乡学院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0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