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学院校徽、学生证管理规定
2017-08-09 08:48   审核人:   (点击: )

新乡学院校徽、学生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校徽是学校的标志。学生证和校徽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学生的身份证明,为规范学生证、校徽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教学厅[2001]8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后由学生处统一制发学生证和校徽,学校发给学生证、校徽,由学生本人签字领取,不得代领。首次发放学生证、校徽、学生乘车优惠卡不收取费用。

第四条 学生领到学生证和校徽后应当妥善保管,规范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学生证、校徽遗失或损坏等所导致的后果,均有学生本人负责。

   如有损坏、转借送人、擅自涂改、抵押等行为,将分别作如下处理:

1.擅自涂改的学生证一律无效,如以此为手段进行违法乱纪活动,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凡持证人将学生证转借给他人,用以购买火车票、飞机票等,一经发现,除按铁路、航空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转借学生证引发的其他后果均由持证人负责,并视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3.持证人如将学生证抵押,按违反校纪处理,视后果给予纪律处分。

4.故意损坏学生证、校徽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按照有关规定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第六条 根据铁道部规定,凡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户籍所在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者,才能享受火车票的减价优待,故学生证的“乘车区间”的到达站名,应当填写距学生户籍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学生家庭住址所在地与学生本人户籍所在地不一致者,由学生家庭住址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如果学生户籍所在地变动,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学生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经学院审核后,到学生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学生证遗失或者损坏申请补办时,个人应先登录“学工信息管理系统”(链接见学校及学生处主页)填写补办申请,由辅导员及学院负责领导审核后学生处集中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领取,逾期不领者此证作废。

第八条 在校学生不得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证或者校徽,多余的学生证和校徽应当及时交回学生处。

第九条 因转专业、复学、留降级等发生学籍变动时,重新办理学生证,原学生证交回学生处。学生离校时(转学、退学、毕业),必须至学生处办理学生证注销手续

第十条 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由学生处用配套仪器写入乘车次数,使用至学生毕业,第一次启用的优惠卡出厂时已输入可乘坐次数4次。以后以学院班级为单位每学年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充磁一次,每次充磁可使用4次。

第十一条 提高警惕,谨防不法分子利用窃得或者拾得的学生证、校徽,冒充我校学生从事不法活动,一经发现 ,应当立即报告保卫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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