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学院校徽、学生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校徽是学校的标志。学生证和校徽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学生的身份证明,为规范学生证、校徽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教学厅[2001]8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后由学生处统一制发学生证和校徽,学校发给学生证、校徽,由学生本人签字领取,不得代领。首次发放学生证、校徽、学生乘车优惠卡不收取费用。
第四条 学生领到学生证和校徽后应当妥善保管,规范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学生证、校徽遗失或损坏等所导致的后果,均有学生本人负责。
如有损坏、转借送人、擅自涂改、抵押等行为,将分别作如下处理:
1.擅自涂改的学生证一律无效,如以此为手段进行违法乱纪活动,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凡持证人将学生证转借给他人,用以购买火车票、飞机票等,一经发现,除按铁路、航空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转借学生证引发的其他后果均由持证人负责,并视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3.持证人如将学生证抵押,按违反校纪处理,视后果给予纪律处分。
4.故意损坏学生证、校徽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按照有关规定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第六条 根据铁道部规定,凡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户籍所在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者,才能享受火车票的减价优待,故学生证的“乘车区间”的到达站名,应当填写距学生户籍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学生家庭住址所在地与学生本人户籍所在地不一致者,由学生家庭住址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如果学生户籍所在地变动,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学生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经学院审核后,到学生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学生证遗失或者损坏申请补办时,个人应先登录“学工信息管理系统”(链接见学校及学生处主页)填写补办申请,由辅导员及学院负责领导审核后,由学生处集中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领取,逾期不领者此证作废。
第八条 在校学生不得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证或者校徽,多余的学生证和校徽应当及时交回学生处。
第九条 因转专业、复学、留降级等发生学籍变动时,重新办理学生证,原学生证交回学生处。学生离校时(转学、退学、毕业),必须至学生处办理学生证注销手续。
第十条 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由学生处用配套仪器写入乘车次数,使用至学生毕业,第一次启用的优惠卡出厂时已输入可乘坐次数4次。以后以学院班级为单位每学年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充磁一次,每次充磁后可使用4次。
第十一条 提高警惕,谨防不法分子利用窃得或者拾得的学生证、校徽,冒充我校学生从事不法活动,一经发现 ,应当立即报告保卫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