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修订)
2017-08-09 08:37   审核人:   (点击: )

 

 

院学字〔2017〕22

新乡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宿舍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2017)《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2〕6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社政2002〕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关系学生的切身利益、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校的稳定,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行为规范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也是学生管理部门、教学部门的共同任务,始终是学校教育、培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相关部门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加强管理和监督,在宿舍管理方面形成书记、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主管部门、各学院具体抓,以宿舍管理中心为主体的齐抓共管常态化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三章 责任划分

  第三条 学工部是学生宿舍管理、教育的主管部门,负有管理、服务、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的责任。各学院是学生管理、教育的主体,也是学生宿舍管理、教育的主体。各学院要把学生宿舍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由书记挂帅亲自负责。

   第四条  由学工部牵头,保卫处、各学院参与,依托学生会建立学生宿舍自我管理组织——学生宿舍自律委员会,各学院设分委员会,每幢楼设楼长、层长,每个寝室设寝室长,作为学生干部的重要力量负责本宿舍的管理。注重发挥各级学生组织和学生干部在宿舍安全和宿舍管理中的作用,把宿舍建成学生自我教育、自我实践、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温馨的生活学习场所。

第五条  学生处是学生宿舍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学生宿舍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推进思想政治工作进宿舍、党组织进宿舍、加强时效宣传、掌控舆论导向、保证学生思想稳定、保障宿舍正常生活秩序、卫生保洁、宿舍环境室内卫生监督检查、安全巡查、宿舍楼公共物品的小型维修等。

   第六条  学生处、各学院共同负责学生遵纪守法的管理教育和违纪违规的处理。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学院做好文明宿舍的创建工作;负责学生宿舍建设与管理的宣传报导工作。

  第八条  团委主要负责宿舍学生社团、学生自律组织的管理,文明宿舍、优秀寝室长的评选等。

   第九条  保卫处负责学生宿舍的安全保卫与防范工作,对学生宿舍任何安全问题都负有消除隐患的责任,并负责宿舍内安全设施的检查、补充和更换; 给予密切配合,做好学生宿舍的安全保卫与防范工作,确保安全稳定;对于宿舍安全,保卫处、学生处、团委、各学院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层层责任追究制。

   第十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做好学生宿舍必需的硬件设施建设和大型维修维护工作;负责宿舍的卫生防疫、防控与监督,给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休息和学习环境。

   第十一条  网络中心负责与有关网络公司做好沟通,规范有线网络的布线、插孔,杜绝私拉乱扯网线;做好定时断网、舆情监测和重要信息报送工作。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完善和规范各项管理制度,是做好学生宿舍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的根本保障。各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工作机制,使宿舍管理走上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的良性轨道。

第十三条  学生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宿舍管理专项会议,认真听取学生各学院、保卫处、后勤等部门对宿舍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学生处、团委负责组织学生在宿舍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业余生活,比如开展楼宇间文体竞赛,大学生宿舍文化建设,文明宿舍创建活动,学生宿舍安全防范知识竞赛与紧急疏散演练等,创建我校独特的宿舍文化。

第十四条  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进宿舍。各楼楼长应承担宿舍辅导员的责任,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领;实行楼长谈话制度,建立心里疏导平台;多方位,多角度地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就业、生活等问题。

  第十五条  注重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相结合,占领宿舍宣传阵地;充分发挥新媒体的时效性、广泛性、公开性,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导;利用传统媒体的厚重和持续性关爱学生,倡导正能量。

  第十六条  学院辅导员每周至少进入宿舍两次,与学生交流;楼长作为宿舍辅导员每月至少与三十名学生谈话,并作详细记录;学院辅导员与楼长(宿舍辅导员)交叉管理,纵向与横向相结合,形成网格,精准服务,发现隐患,及时解决。

第五章 门卫制度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管理员要认真落实好《学生宿舍管理员职责》,学生宿舍管理员要着统一制式工装、佩戴胸卡,在每栋楼门口固定位置,24小时值班,负责学生出入管理,严查外来人员;严禁男女生相互串楼,严禁学生携带生食品、塑料袋装熟食品、炊具及大功率电器进入学生宿舍,一经发现,要及时制止并予以暂存;实行外来人员登记制度,按照作息时间开关大门,准时熄灯,保障休息;宿舍管理人员要将各寝室居住学生的姓名、院系、班级和辅导员姓名等情况逐一登记,精准管理。

第六章 保洁制度

   第十八条  保洁员每天要对楼梯、走廊、卫生间及宿舍楼周边进行两次清扫;保证楼内无异味、卫生无死角;学生寝室内卫生由学生自己清扫,学生处负责卫生工具的配备;学生处负责对宿舍进行检查,接受学生投诉并对反映问题妥善处理。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十九条  根据《学生宿舍管理员考核细则》和《学生宿舍保洁员考核细则》,学生处对于表现优秀的管理员、保洁员,结合物业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考核较差的,学生意见反映强烈的,结合物业公司给于一定的处罚或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学生处、团委、宣传部、保卫处、各学院均要建立宿舍检查制度,形成制度化、常态化。

(一)学生处对每学期被评为学生宿舍管理先进的学院及管理者进行奖励,并对获得六次及以上的五星级宿舍进行奖励;各院系要对优秀宿舍及学生进行奖励。

   (二)校文明委联合学院对每年度的文明宿舍进行奖励。

(三)在每次检查评比中被评为较差的宿舍,通知学院进行整改。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被评为最差宿舍的,由学院取消其宿舍全体学生当年的评优评先和奖助学金资格。

(四)对学生宿舍发生严重打架斗殴、或致人身伤害、失火、投毒等安全事故的,对学生按有关校规校纪严肃处理;对管理者按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规定处理;对后果和影响特别严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领导及管理者的责任。

入住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凭入学通知书、有关证件、证明或学院安排意见,向宿舍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入住手续;并按指定的寝室和床位入住,不得串宿或留宿他人。

   第二十三条  入住宿舍的学生需填写住宿登记表,到宿舍值班室领取钥匙。寝室钥匙不得转借、私配,一旦丢失,应及时向宿舍管理中心报告,以便更换门锁,相关费用由当事人自理。学生不得擅自增减或调换寝室门锁,寝室备用钥匙由宿舍管理人员统一保管,便于服务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入住宿舍后,应核查寝室内统一配置的家具及设施是否齐备完好。学生在住期间不得丢弃、租借、增减、拆卸和转移寝室内的家具及设施,对宿舍内的所有公物均应细心使用、妥善保管,发现家具及设施坏损,及时向宿舍值班室报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得擅自更换寝室和调整床位。在住学生确实需要更换寝室或调整床位,须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与学校宿舍管理中心协商后再作更换或调整。不按学校安排住宿,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按学校《新乡学院违纪处分管理》给予违纪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处在各床位处统一制作床位卡,学生不得私自更改、拆除或损坏。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优化学生住宿资源配置和校园整体布局,可对学生住宿进行调整,在住学生应自觉配合做好搬迁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毕业、结业、退学等原因离校,须交清住宿费等费用,保持寝室内外清洁,交还钥匙和其他公物,由宿舍管理人员查验签字后办理退宿手续。

作息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作息制度。确因有事需早出晚归的学生,在早、晚出入宿舍楼时必须向宿舍值班员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和院系证明,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辅导员应定期检查宿舍,严查晚归、夜不归宿及私自租房外宿学生,一经查实,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未按规定时间归寝视为晚归,一学期内晚归次数达三次及以上,予以通报批评,因外宿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章 走读制度

    第二十九条  申请走读的条件:必须与父母同住,父母有固定住所,并且位于学校周边三公里范围内。

   第三十条 申请走读的时间:每学期开学初第一个月内。

  第三十一条 申请走读的程序:

(一)由学生家长携带相关证件及复印件,陪同学生到所在学院填写走读申请表;

(二)学院同意后,报学生处备案

(三)学生凭审批过的走读申请表到财务处办理交、退费手续。

第十一章 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向门窗外扔东西、泼水;不随地吐痰及口香糖;不张贴大小字报、标语、传单及不健康的图文;不污损墙壁、门窗、家具;不得在走廊上放置脸盆架、卫生工具及其他杂物和晾挂衣物等;衣被应在规定的晾晒区域内晾晒,不得攀爬阳台。

   第三十三条  寝室内每个成员均须自觉轮流进行卫生值周,自主将垃圾提到指定位置。

   第三十四条  不得在宿舍楼内做不文明行为,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关灯后不得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自觉保持宿舍环境的安静整洁,不得进行任何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动;不得存放和使用赌具;不得带入、饲养宠物。

第十二章  安全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保卫处和学生处共同负责宿舍的公共安全、消防安全和在宿舍期间的生活秩序。学生应自觉服从和参与宿舍管理,配合学校有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和卫生检查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共道德,自觉维护宿舍的正常生活、学习秩序,严禁在宿舍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严禁在宿舍楼内传教。

  第三十八条  宿舍楼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存放和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电炉、电热杯、电水壶、电热棒(“热得快”等)、电热褥、电饭煲、取暖器等电器,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功率大于200瓦的电器(以下通称违章电器)。一旦发现予以暂存,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者予以相应的通报批评甚者处分。与此同时,学生不应购置和使用劣质电器;不得在床上吸烟;不得在墙上擅自钻孔和钉钉子;不得擅自拉接电线;不得擅自更换保险丝;不得擅自进入宿舍配电间。离开寝室时, 要切断所有插座的电源。

第三十九条  宿舍楼内严禁携带、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有毒、有害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学生应自觉保持宿舍楼道和进出口的畅通,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不得进楼入室。时刻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任何人不准占用消防通道。  

第四十条  学生应高度重视自我防范,严防内盗和外盗,应养成睡眠和离寝时随手锁门的良好习惯,妥善保管好钥匙、现金、存折和电脑等贵重物品;寝室内不宜存放大额现金和其他贵重物品;凡有大件物品进出公寓,应自觉到宿舍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处、保卫处、团委、各学院不定期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学生宿舍进行综合检查,对违反安全制度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和纪律处理。

第四十二条 制定学生宿舍安全应急预案,成立学生宿舍楼突发事件应急分队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妥善处置宿舍安全事故

坚持对学生宿舍楼进行每日安全巡查和每周一次的常规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三章 会客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会客制度。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来访客人经宿舍值班员通知本人,在指定地点会见。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乡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8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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