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学院学生校园生活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试行)
2017-08-09 08:25   审核人:   (点击: )

 

 

院学字〔2017〕20

新乡学院学生校园生活与课外活动管理

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各层次学生。

第二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条 学校各级组织应健全管理制度,在维护学校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学生依法、依规开展积极向上的课外活动和实践活动。

第四条 学校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加强与学生的沟通,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指导各级学生会和社团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工作。

第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本校学生会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和保障其发挥作用。各级学生会组织依照《新乡学院学生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学生社团,应依照《新乡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提出包括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等内容的书面申请,报校团委批准,并接受校团委和挂靠单位的双重管理。

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国家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校团委的指导和管理。

第九条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须经团委复核后,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十条 学生团体制作宣传品或创办刊物须报校团委、党委宣传部批准,不得创办、发行面向校外的刊物。原则上不得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社团。

第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依法、依规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团体在依法、依规组织课外活动时要注意活动对同学的教育性和引导性,倡导开展积极、健康、向上、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三条 组织学生课外活动时要有选择的获取社会赞助,坚决拒绝赞助商的不合理要求,不能在学生活动中过分地体现广告色彩。赞助资金的使用要做到账目明晰、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 举行学生课外活动应做到:

1.学生出校参加学科科技竞赛和其他大型活动应由校内的承办单位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

2.学生参加学院内部组织的不在公开场所进行或不跨学院进行的活动,以及学院内组织的外出活动按照各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3.凡在校内公共场所进行面向全校学生开放的活动和跨学院活动,以及需要到校外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含院级)及其他形式的活动须向学校有关部门统一申报,活动方案中要有明确的安全、防火预案和相关责任人,

要按照校团委、保卫处和学校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程序审批

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十六条 学生组织和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活动,须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十七条 学生成立学生志愿服务团体,须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校团委的管理。学生志愿服务团体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须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定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九条 利用教室课外时间开展课外活动时,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并在不影响其他学生学习、在作息时间之内严格按照规定使用。

第二十条 学生活动需要进入宿舍的,在宿舍内应当遵守学校宿舍管理相关制度,接受学校宿舍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的准备与开展不得影响其他同学休息。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新乡学院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新乡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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