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17-08-09 15:57   审核人:   (点击: )

 

为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1、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标准 

符合前款规定的学生均应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可划分为:

1、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一般困难档。 

2、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特殊困难档。 

具体资助档次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认定机构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在院(系)中以年级(实行年级制管理的学校以年级中的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个人承诺个人家庭经济状况属实。

2、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省辖市或重点扩权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新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后续管理 

1、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2、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七、其他 

1、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2、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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